大恩诉宏润 不当得利案件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因浙江自贸区大恩物流有限公司诉石家庄宏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2)冀0104民初8427号,答辩人现作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转款的性质
2022年1月21日,大恩物流转账给宏润汽车 18.7万,性质上属于打错款。这一点双方均已认可。
二、关于原告没有拖欠被告货款的事实认定问题
1、从聊天记录上看,原告电商运力总监张云利与被告财务魏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明在 2020 年 1月份,双方对运输款项进行沟通的全部聊天记录。该组证据证明大恩给宏润支付的运费,经过双方的意思合意达成一致,原告 2020 年1月份给付的费用是合理。且不论是张云利还是许跃松,没有答应过额外支付货款。被告在聊天记录中也没有提到具体有多少货款。解释两个细节:2021年3月7日21点34 分45 秒张云利提到了“你们先按正常的对账” 2020年2月14 日晚上 23:58许跃松说“核实后会按照你给的付款”,均被被告理解为“同意附按照被告公司打款的数据做账单。证明了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原告公司同意按被告公司制作的 2020 年1月份运费清单支付款项并按市场价支付高额调车的费用。”从字面(文义解释),“正常”即“正确”,得不出被告结论,从全文对话(系统解释),原告自始至终未认可这笔债务,得不出被告结论,从说话人(主观目的解释),搁置争议履行合同,也得不出被告结论。尤其2020年3月9日12:03:34张云力被问到拖欠运费的事,回答“这个就不说了”,宏润魏翠也回答“不说这些了”,应该是对合同约定的一种默认,被告却避而不谈。
2、从双方对账单看,原告提交的对账单,是由被告确认过的盖过公章的对账单,被告提供的对账单,是单方提供进行过修改的对账单。大恩 2020 年 1月与宏润的对账单,该对账单有宏润的盖章,合计金额为 529900 元。该对账单反映出在2020年1月份双方对账均认可的金额。反观被告提供的对账单,没有单位盖章,且金额调整到 581000元,与事实不符。
3、从合同、发票等信息看,能够相互印证,一月份的对账单是真实准确的。同时,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是2009年3月-2020年3月一整年的合同。可能会出现某个月盈利较少,某个月盈利较多的现象,这均属于正常的合同履约行为。
4、从逻辑上看,2019年3 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于 2020 年3月履行完毕。此后被告没有提及货款拖欠事宜。直到2022年1月21日大恩物流错把款打给被告宏润18.7万,被告此时提及货款拖欠,是心存侥幸,不讲诚信的做法。再者,从逻辑上看,如果原告没有打错款,就没有被告主张货物拖欠,我们可以考虑货物拖欠的真实性。
5、从法律上看,本案认定打错款造成被告不当得利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如果被告认为货款拖欠,可以提起反诉,或者另诉。
综上,被告需归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53460 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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