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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重托——大成陆志伟律师获赠锦旗

时间:2024-01-11 作者:陆志伟律师 点击:156次

不负重托——大成陆志伟律师获赠锦旗



2023年12月,叶某来到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将锦旗送到陆志伟律师的手上,向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及陆志伟律师表达了真诚的谢意,陆志伟律师接受锦旗并与客户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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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件,两面锦旗,两份认可。陆志伟律师说:“只有坚持技术流、精细做、强服务、超预期,才能够持续为律师事务所收获美誉。”


金杯银杯不如客户的口碑!很多老百姓不知道如何去面对公安、检察院、法院,正是通过律师架起一座桥梁,体现了律师存在的价值,也实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庄严承诺,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上诉状

 

上诉人:某某某,1988年1月3日出生,女,身份证号码:430529198801052289,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三合村9组23号

辩护人:陆志伟,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13333387839

上诉人因介绍卖淫罪一案,经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作出(2023)冀0107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对(2023)冀0107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缓刑。

 

事实与理由

一、认罪认罚过程中的量刑建议没有被采纳,有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导致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一)被告人某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事实和证据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没有反悔。检察院和法院改变量刑建议是不合适的

在一审审查起诉阶段,某某某与检察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载明建议“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果退还违法所得700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元”

该案中,某某某是由康跃生牵连,康跃生在公安机关针对同一事实做过5次笔录,分别是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29日、2023年5月18日2023年5月27日。前3次笔录中,均说是安岩(同案另一被告)介绍月月(曹玉华)卖淫。再第五次笔录中,改口说是某某某介绍月月(曹玉华)卖淫。在该案的卷宗中,没有任何的客观证据(比如微信聊天记录,比如介绍卖淫的介绍费转账记录等)能够证明是某某某介绍的月月(曹玉华)卖淫,仅有相关人员的口供进行证实。仅仅凭借口供不能定案,在该类案件中,认罪认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法院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形进行了限制规定。2019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的提出、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的情形以及量刑建议的调整进行了细化。2021年12月3日最高检专门就量刑建议的相关问题制定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对量刑证据的审查、量刑建议的提出、各方意见的听取、量刑建议的调整、量刑监督等问题进行补充和细化。

量刑建议的调整:在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向检察院提出,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才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的变更:只有在出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反悔的,检察机关才可以变更量刑建议。

根据《高检规则(2019)》第418条、2019年《指导意见》第41条和2021年《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32条可一看出: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前提是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异议有理有据;

本案中,某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事实和证据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没有反悔。

(二)“认罚”不等于认可未知的任何刑罚,认可的是认罪认罚具结书上协商一致的刑罚。

一份已经签署生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有一份量刑更重的量刑建议,那么此时被告人还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吗?根据2019年《指导意见》第7条的规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被告人某某某从始至终都是认罪认罚的,甚至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签了具结书还不算认罚,还要求被告人对后续量刑建议的任何调整都全盘接受,才能够认定为“认罚”,这对被告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完全没有确定性,是说改就能改的,被告人也完全没有预期。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就没有了任何价值和公信力。签不签都没有意义,反正法官和检察官随时都能改。而维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稳定性,其实是在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三)、签署具结书后调整量刑建议,应以有利调整为原则,不利调整为例外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李勇认为:“量刑建议调整机制,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实行‘调低不调高’原则,也就是除非有例外情形,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一旦与被告方签订了具结书,给出了量刑建议,不能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调整。这是刑事诉讼‘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量刑协商过程中遵循诚信原则、契约精神的必然要求”

(四)径行调整量刑建议,严重违背程序正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调高量刑建议,加重刑罚,对被告人辩护权和程序性权利的侵害是不可逆转的。

一旦当事人选择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必然是以放弃自己一定程度的辩护权以及依法享有的接受具备法定正当程序的诉讼流程的权利为代价的。

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数都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甚至是速裁程序。这都是被告人以放弃自己一定程度的辩护权以及依法享有的具备法定正当程序的诉讼流程的程序性权利为代价,以此换取相对从宽的刑罚。

被告人某某某放弃了自己的辩护权和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但是却再也得不到具结书上协商一致的刑罚了,而且找不到救济的途径。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被残忍地“欺骗”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价值是不可否认的。被告人一方永远是在夹缝中生存的弱势群体,在剥夺其合法权利的同时,至少应当给予其求助的途径。

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不是判处缓刑的前置程序,没有通过社区矫正申请,不应该是法院建议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原因。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从该条文来看,法院是“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而非“应当”。从理论上看,社区矫正评估不是法院判处缓刑的前置程序。所以,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不是判处缓刑的前置程序,也不是必要条件,仅作为法院参考。

法院作为委托机关,已经做出判断即被告人高某存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才会委托司法局行使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而案件的详细情况,法院最具发言权,这归根结底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内容之一,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法行使该项权利。

对于人民法院没有考虑社区评估意见,或者认为社区评估意见存在偏差而独立做出缓刑判决的,罪犯社区监管机构不能以没做评估或者评估没过的理由拒绝接收监管。而是无条件接收。只有这样才能使缓刑制度在执行中没有漏洞,使我们的刑罚目的充分实现,也是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要求。

再此,恳请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某某某的原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发社区矫正委托函。

三、通过检索案例,大量的比某某某情节更重的介绍卖淫的行为,被判处缓刑。根据类案同判的裁判逻辑,举重以明轻,建议判处某某某缓刑。(附判例)

四、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上诉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某某      

 

                 2023年  11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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