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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终止侦查辩护成功

时间:2025-08-07 作者:陆志伟律师 点击: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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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与掩饰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时间阶段、行为对象、主观明知程度及社会危害性。帮信罪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未遂时,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掩饰罪发生在既遂后,针对犯罪所得进行窝藏、转移等行为。

1. 行为时间阶段不同
帮信罪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如电信网络诈骗)尚未完成时,即上游犯罪行为人尚未实际控制赃款赃物的阶段。例如,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接收赃款时,若此时赃款尚未进入卡内(上游犯罪未遂),则可能构成帮信罪。而掩饰罪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即上游犯罪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赃款赃物的阶段,此时协助转移、取现等行为属于事后掩盖赃款去向,构成掩饰罪。

2. 行为对象及性质不同
帮信罪的行为对象是“网络犯罪活动”本身,提供的是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如提供银行卡、服务器托管等),是上游犯罪得以实施的必要协助环节;若缺少帮信行为,上游犯罪可能难以既遂。掩饰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方式直接针对赃款赃物进行掩饰,并非上游犯罪既遂的必要条件,即使无掩饰行为,上游犯罪仍可既遂。

3. 主观明知程度不同
帮信罪仅需对上游犯罪具有“概括性明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无需明确具体犯罪类型;若明确知晓上游犯罪具体内容并共同策划,则可能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掩饰罪要求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有“具体明知”,即需明确知道所掩饰的财物属于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或其产生的收益,既可以是概括性了解,也可以是清晰知晓。

4. 社会危害性及刑期差异
帮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掩饰罪因直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款赃物,社会危害性更大,情节严重时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例如,若仅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赃款(赃款未到账时),构成帮信罪;若赃款到账后协助取现、转账,则构成掩饰罪。


很多人认为“帮信罪”是事前或者事中帮助,上游诈骗尚未完成,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致上游犯罪既遂。而“掩隐罪”事后帮助,上游诈骗已经完成、犯罪既遂,帮助将上游诈骗所得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

以此种认定来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具有操作性的,因为“跑分”这种资金流转方式往往是分散的,匿名的,当部分“跑分”资金到达行为人账户时,是否就能判定“上游犯罪”已经完成,还是未完成,还是正在进行中?在很多时候,往往是没有办法判定的。

所以,应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分析、论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准确认定“跑分”行为的性质。要具体分析案件的客观行为表征证实行为人“明知”。若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用于“跑分”的,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种“明知”是概括的明知,行为人提供的帮助可能被上游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即可。行为人往往不能预见被帮助者实施的犯罪是否确定发生,也不明知犯罪如何具体实施。

若行为人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其所经手的资金应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用本人或收集来的银行卡为他人“跑分”的,依法构成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种“明知”为是认知程度更高的“明知”,应为确定明知,“应当明知”(即盖度盖然性的明知)。

综上,“跑分”行为的行为人涉嫌“帮信罪”还是“掩隐罪”,不能一概而论,一刀切,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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