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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成功从诈骗,辩护成帮信

时间:2025-12-02 作者:陆志伟律师 点击:70次

[刑事辩护]成功从诈骗,辩护成帮信


从被以诈骗罪拘留,到以帮信罪批捕。侦查阶段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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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浪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石岗大街中队

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金浪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经查,金浪涉案银行卡 6 张,资金流水约 200 万元,实际获利仅 2000 元(上游郑某承诺支付 19000 元未足额支付)。根据金浪笔录,其仅概略猜测上游资金可能来自赌博平台,未参与上游犯罪策划,仅实施了钱款转移支付行为,且以茶叶店名义提供结算服务。

一、金浪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需满足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 的核心要件,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诈骗行为、客观上实施直接欺骗被害人的行为。

金浪不构成诈骗罪的具体理由如下:

1、缺乏诈骗罪的主观故意:金浪笔录明确其仅 “概略猜测” 资金来自赌博平台,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上游系诈骗犯罪,更无证据表明其具有 “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的目的。其参与行为的核心是获取结算服务报酬(仅 2000 元),而非骗取他人财物,不符合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

2、无诈骗罪的客观行为:金浪仅实施单一资金转移行为,未参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实行行为,与所谓 “被害人”(网络赌博参与者)之间无直接欺骗关系,不存在“被害人因金浪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的因果关系。

3、不构成诈骗罪共犯:诈骗罪共犯要求与实行犯存在 “事前通谋” 或 “事中勾连”,金浪与上游郑某仅为 “提供结算服务” 的合作关系,无证据证明其参与诈骗共谋或分享诈骗所得,不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二、金浪的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25 年)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 “帮信罪”)是指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 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可通过行为方式、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客观上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

金浪行为符合帮信罪的具体分析:

1、主观明知的认定:金浪明知资金可能来自赌博平台(网络赌博属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转移,结合其以茶叶店名义掩盖结算服务的行为,符合《意见》第五条 “综合行为人认知能力、行为方式、非法获利等情况认定明知” 的规定,构成帮信罪要求的 “概括明知”。

2、客观帮助行为成立:金浪提供 6 张银行卡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属于典型的 “支付结算帮助”,且行为持续配合上游犯罪完成资金流转,符合帮信罪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持” 的行为特征。

3、情节严重的认定:金浪涉案流水约 200 万元,远超帮信罪的入罪标准;同时其提供 6 张银行卡,符合 “出售、出租银行账户 5 张以上” 的情节严重情形(《意见》第六条),已达到帮信罪的定罪标准。

三、金浪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分析

帮信罪是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事前 / 事中帮助),同时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技术 / 服务支持;掩隐罪是上游犯罪既遂后(事后处理),同时直接转移、掩饰犯罪所得本身

结合本案,金浪的行为更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理由是:其提供结算服务是持续配合上游网络犯罪的实时资金流转,而非对已固定的犯罪所得进行事后转移,且主观上仅为概括明知(猜测为赌博资金),未明确知晓是特定犯罪所得。但相较于帮信罪,掩隐罪更侧重对 “已形成的犯罪所得” 进行事后处理,而金浪的行为更符合帮信罪 “为正在进行的网络犯罪提供实时结算帮助” 的特征。

四、金浪具有 “情节轻微” 的从宽情节

获利极少:实际获利仅 2000 元,远低于帮信罪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的加重情节标准,表明其在犯罪链条中处于末端,作用较小、获利微薄;无从重情节:无证据表明金浪系犯罪组织者、策划者,无既往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金浪未参与上游犯罪的策划与实施,对上游犯罪的具体性质认知模糊,相较于主动参与诈骗或洗钱的行为人,主观恶性更低。

五、结论与建议

金浪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及共犯的构成要件;金浪的行为更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存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可能,但结合行为特征及司法实践,帮信罪的定性更为准确;金浪涉案情节轻微,获利极少、作用次要,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 “从宽处理” 的适用条件。

办案建议:依法变更金浪的涉嫌罪名,排除诈骗罪的适用,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考量金浪获利微薄、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引导金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000 元),进一步降低社会危害性,为后续从轻处罚(如缓刑、单处罚金)奠定基础。

此致

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

陆志伟,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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