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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依据网络文章的标题能否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

时间:2022-05-07 作者:陆志伟律师 点击:230次

仅依据网络文章的标题能否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

 
    《民法典》第1024条对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作了明确规定,即“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享有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行为。侮辱是指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既包括行为方式,也包括语言、文字方式。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夸大的实施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文字的。
 
网络时代尤其自媒体愈发普遍的时代,为吸引眼球,各种“标题党”行为层出不穷。鉴于“浅阅读”盛行,网络文章的标题越发重要,它很多时候决定了文章的浏览量与传播范围,甚至很多人只看标题而不关注文章内容本身,因此,可以说,网络标题属于相对独立的信息源,网络文章的标题和主文在物理上发生了分离。在网络环境下,页面的显示方式已经变为“标题式”,即页面上很多都是罗列的各种标题。读者想要阅读文章的内容,需点击标题进入新的页面,才能看到文章的正文。
 
基于上述分析,就网络文章而言,若标题失实,即便主文的内容没有问题,仍然可能会给读者造成错误的印象,进而影响读者对他人的看法。因此,判断一篇网络文章是否侵权时,既可以通过考察主文内容,也可以通过考察标题。当标题失实时,行为人不能仅以主文内容没有侵权进行抗辩。即使网络文章的正文已对文章标题进行了解释与进一步阐述,但也不能因此否认文章标题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行为人既不能保证读者会通过进一步操作进入正文页面查看主文内容对标题的进一步解释,也不能确保那些点击进入主文的读者会认真阅读文章的内容。简而言之,网络文章尽管正文内容没有侵权,但若其标题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基于网络文章标题的独立性及其与正文的可分性,仍可认定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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