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大成律师 网站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双证律师刑事律师 专利代理师
咨询热线:1333338 7839
联系我们
大成律师事务所 陆志伟律师
服务热线:13333387839
邮箱:zhiwei. lu@dentons.cn
单位: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中国·河北石家庄中山西路356号中电信息大厦12层
联系人:陆志伟
您的位置: 首页>>著作文章>>正文
著作文章

赵某敏帮信罪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3-04-11 作者:陆志伟律师 点击:338次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

嫌疑人赵某民,男,1990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10221******212436,住湖北省秭归县沙镇溪镇台子湾村二组。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民酌定不予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一、主观上,嫌疑人赵某民没有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故意,他并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无主观恶性。

经过会见以及和办案单位沟通,了解到,2022年11月29日,嫌疑人赵某民在好友A某的要求下,借给A某银行卡一张及手机3个小时,同时A某告知嫌疑人赵某民,开卡只是用于合法的资金周转。嫌疑人赵某民出于对微信好友的信任,实施了上述行为。在借给A某的3个小时,上述银行卡一直在A某手中保管和使用,更没有任何人,包括A某,告诉嫌疑人赵某民此卡的实际用途。以当时和事后的实际情况,以及结合生活逻辑,也可判断,他们也不可能告知嫌疑人赵某民,此卡到底用来从事什么行为。所以嫌疑人赵某民更不可能知道此卡用来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同时,本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实际上,只要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并为其提供了帮助,都有可能构成本罪。但是本案,嫌疑人赵某民明显不知上述涉案银行卡的用途。A某把卡拿走,到底给了谁?做了何用途?事后,他们从来没有和嫌疑人赵某民讲过。假设此卡是A某用来合法使用,再假设此卡已经丢失,被其他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犯罪等等情况都有可能,但是嫌疑人赵某民又岂可能知道或控制?即使嫌疑人赵某民的行为可能符合提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那也是他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蒙骗的情况下而实施的,他本人根本就没有为违法犯罪提供帮助的主观故意。

二、嫌疑人赵某民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刑法处罚意义上的“期待可能性”,其行为不能以事后过于理性的方式评价

嫌疑人赵某民与A某微信好友关系。首先,是A某主动找到嫌疑人赵某民,说是因为资金周转而需要开卡,嫌疑人赵某民是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所以实施上述行为。他们当时都是有工作的人,A某并没有告诉嫌疑人赵某民,给他们开卡是一项工作,或者一项投资,更不是以此可以稳定收入或高获利。嫌疑人赵某民只是基于朋友间的友情而帮助,因为他们告知嫌疑人赵某民,每一张卡的转账都是有金额限定,从而需要开多张卡方便资金周转,所以,嫌疑人赵某民的行为符合我们正常人的行为,也符合生活逻辑。

嫌疑人赵某民是90后年轻人,涉世未深,其行为是基于朋友间的信任而帮助,这符合我国历来崇尚的“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的互帮互助行为。而且,对于嫌疑人赵某民并没有因此获利, 只是A某主动的单方承诺2000元,并不是嫌疑人赵某民和他们协商甚至讨价还价的价格,不是在事前讲好的价格,更不是嫌疑人赵某民主动向他们索要。至于事后给不给,给多少钱,根本没有具体地明确,完全是出于A某的自愿。试想,如果这是协助犯罪的行为,那么我们每个人的人生当中,比如学生年代,是不是也被同学借用过银行卡转账?出了社会工作以后,是不是也被同事借用过银行卡方便转账?甚至有时,是不是被家人、亲戚借用过银行卡用来转账等?难道所有人遇到这种事都是一律拒绝吗?难道这些人借用时会明确的告知你卡是用来实施违法犯罪吗?这一系列行为,都是不符合生活逻辑的。我们不能以事后过于理性的态度评价当初的行为,因为法律的经验在于逻辑。如果嫌疑人赵某民从事的是犯罪行为,那将势必告诉普通民众,以后不要出于情谊、亲情等帮助任何人,这无疑将是对社会中和谐关系的破坏!法不外乎人情。一个行为,抛开生活逻辑和基本的社会道德,生搬硬套法律,绝不是正确适用法律。如果本案因为上游涉嫌犯罪,顺藤摸瓜,认为嫌疑人赵某民的行为就是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那是法律逻辑出现混乱和倒置。他的行为,纯粹是出于朋友间的信任,不能认定为提供违法犯罪的帮助行为,其行为不能作为犯罪的行为处罚,因为其行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期待可能性”。

第三,赵某民涉案金额较低,符合酌定不予起诉的条件。

嫌疑人赵某民涉案一张卡,三笔款,共计33万元,无获利。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看帮助对象的人数,文付结算金额,非法张利等各个方面。

虽然行为上,涉及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非法获利为“0”,没有达到10000 元,其他构罪标淮也没有达到,那就有可能不被起诉。据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兰检刑不诉(2021) 111 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通过 QQ 群认识上线郭某某、李某、某响等人从事赌博平台推广 “跑粉” 业务,为上线郭某某等人推广非法获利共计 30000 余元,检察院认为只能认定朱某某为上线郭某某赌博平合推广非法获利共计 6143 元,未达到 1万元,且是否为上线李某、某响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被检察院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对象要有3个,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数量,则不构成犯罪。据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交检刑不诉 2022 3 号不起诉决定书公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帮牛某某在 “99 贵宾会”APP 上投注参与网上赌博,他与牛某某的交易流水达 1712603 元;邮政储蓄银卡流水达 370 万余元、建设银行卡流水达 320 万余元。检察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但仅帮助牛某某一人支付结算,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之后,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第四,案发后,赵某民真心悔过,如实供述,态度较好。

第五、赵某民属于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希望批准。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

 

 

申请人:赵某民

                                        2023   4 5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