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 况 说 明
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
您好! 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新鼎公司工程(工程获得省优),项目竣工验收完毕,业主早已入住,同时,参加该工程建设施工的建筑工人,也都拿到了应得的劳动报酬。此时,新鼎公司为了克扣工程款,拖延付款,以伪造农民工工资表,虚构农民身份的方式骗取农民工工资,以合同诈骗报案,是典型的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行为。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城乡建设集团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已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价
新鼎公司与城乡建设集团是合同关系,其纠纷已于2023年11月21日,经过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6民初64号判决,其事实已被法院认定。具体见判决书第57页载明:“关于本案是否因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已以城乡建设集团涉嫌通过伪造农民工工资表、虚构农民工身份的方式骗取宝硕新鼎公司农民工工资预储金高达 555.74万余元,涉嫌合同诈骗为由立案而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主张的全部工程款是通过鉴定确定的,即使城乡建设集团涉嫌通过伪造农民工工资表、虚构农民工身份的方式支取农民工工资预储金555.74万元,也已计算在城乡建设集团已支取工程款中,该款项从总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即可,不影响本案审理,不足以作为本案中止审理的理由。”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严格的质证环节,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明确了3个关键事实:第一,涉案的全部工程款是通过鉴定确定的,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也由新鼎公司认可,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票新鼎已经全部使用,流程合法合规。第二,支付农民工工资已计算在城乡建设集团已支取工程款中,意思是,城乡建设集团从城乡建设集团账上支取农民工工资,此时不存在财产损失的一方。假设如果该款项是报案人新鼎公司的,那么,在法院的最终判决中,应当再把这笔款项加到偿还城乡建设集团的债务中。第三,无论是涉案的农民工工资预存款还是其他款项,申请人在领款后均将其完全投入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并无挥霍、挪用和携款潜逃行为。因此,申请方对这笔款项明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城乡建设集团在履行合同获得报酬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没有通过合同占有新鼎公司钱款的行为
双方签订的《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五条 付款方式(钢筋款随进度款扣除)约定:1、住宅楼付款方式(含附属商业,附属商业须按主楼相应节点同步完成):(1) 各单体住宅楼工程完成主体十五层结顶,经甲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拨付相应单体住宅楼暂定合同总价的30%;(2) 各单体住宅楼工程完成主体二十五层结项,经甲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拨付相应单体住宅楼暂定合同总价的10%;(3)各单体住宅楼工程完成主体结顶(含屋顶电梯机房、女儿墙),经甲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拨付相应单体住宅楼暂定合同总价的10%;(4) 各单体住宅楼工程完成全部二次结构,主体工程经保定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后,拨付相应单体住宅楼暂定合同总价的10%;(5) 各单体住宅楼工程内、外装修全部完成,经甲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拨付相应单体住宅楼暂定合同总价的10%;(6) 各单体住宅楼工程通过保定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分户验收并整改完成,并经甲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拨付相应单体住宅楼暂定合同总价的 5%;(7) 各单体住宅楼交付业主且乙方交付全部合格资料、交钥匙退场后并整体移交小区物业公司后,援付相应单体住宅楼暂定合同总价的 5%:(8)各单体住宅楼工程交付业主使用半年,经复查无质量问题且完成竣工结算后,拨付至相应单体住宅楼结算合同总价的90%,同时支付或扣除可调材料价差;(9)各住宅楼工程交付业主使用一年,经复查无质量问题,拨付相应单体住宅楼结算合同总价的 5%;(10)尾款即各单体住宅楼结算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具体拨付方式见质保金返还方式。
首先、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是受工程实际情况变化、成本增加的影响,农民工的工资表提交也早于补充协议的订立时点。因此,双方协商选择的新价款计算方法并不是所谓“套取工程款”的前置程序。其次、城乡建设集团在履行合同获得报酬过程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提取存款,即便申请方领取预存款的方式存在瑕疵,也远非是对合同全局性、根本性的欺诈行为。再次,该行为是在新鼎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节点支付价款后,申请方为筹资施工用资金、避免项目停顿的无奈之举。
三、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本案所涉宝硕新鼎公司“假日丽城 A 区”项目于 2020 年9月竣工并验收完毕,经过结算项目造价为 5.35 亿元。双方的纠纷已于2023年11月21日,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6民初64号判决加以认定。而新鼎公司为了拖延、少付工程款,使用各种理由拖延。当申请人将其起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新鼎公司更是通过多次变更诉请、多次要求延期举证、人为干扰案件办理等等方式,干扰审判的正常进行。其中,向被申请人举报刑事犯罪,更是其在民事诉讼面临不利局面时的缠诉、滥诉手段。
中共中央、国务院2023年7月14日《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明确强调“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本案中,城乡建设集团明显不存在犯罪事实,请贵局查明事实,维护保定市良好营商环境。
综上,本案中城乡建设集团的行为完全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相反,城乡建设集团的合法主张得到了人民法院支持,恳请贵单位能够查明真相,结案处理,还城乡建设集团以公道。
河北保定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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