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黄玉琪,男,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2196302060050,住址:石家庄市鹿泉市获鹿镇青园街西十三巷4号,电话:18633066180
请求事项: 请鹿泉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对申请人危险驾驶罪,是否能够适用酌定不起诉决定,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听证。
事实和理由:
基本情况:2023年8月12日21时33分许,黄玉琪驾驶冀AF15100号 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家庄市鹿泉区北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斗路二十 一厂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 测,黄玉琪呼气检测结果数值为140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鉴定, 黄玉琪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0.1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黄玉琪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发当天,大李庄堂孙黄昊杰结婚,找黄玉琪主事,安排了酒场。黄玉琪平时酒量一斤以上,当天只喝了4两自家酿的粮食酒,神志清醒。大李庄无代驾,黄玉琪妻子有心脏病,当天表达不适,于是黄玉琪决定一人驾驶小型普通机动车,行驶了3公里,快到家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途中没有发生剐蹭或事故。
在执勤民警检查时,配合呼气,配合民警的执法行为,配合交通管理大队扣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检验血液尿样,配合被约束至酒醒。呼气检测结果数值为140mg/100mL。在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表示认罪认罚。
经查,黄玉琪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无行政违法处罚记录。无酒驾记录。 经调取2023年8月12日涉案小型普通客车的行车轨迹,未 发现该日黄玉琪驾驶该车辆行经高速公路以及城市快速路 ”
同时,本案2023年8月12日案发,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该案一般情况下会在3月1日酒驾新规生效之前审结。由于公安机关的拖延,酒驾新规《关于办理醉驾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之后,检察院不起诉的标准从180mg/ml下降到160mg/ml,这一点,也请检察官酌情考虑
在此,黄玉琪恳请赵检察官,能够综合考虑黄玉琪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能够给予黄玉琪一个听证的机会。
听证是实现检察机关办理法律监督案件公开、公正、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推进开放、透明、阳光司法的一种活动。
请鹿泉区检查院能够高度重视申请人的意见,召开听证会,倾听社会人士、听证员以及学者的声音,再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此致
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黄玉琪
202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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