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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保住被告人重大资产

时间:2024-03-29 作者:陆志伟律师 点击:148次

保住被告人重大资产,房产和银行存款








(已盖章)3判决:董雁vs董国亮 董红陵 继承.jpg







董雁诉董国亮遗产继承纠纷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接受董国亮的委托,指定陆志伟律师为董雁诉董国亮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证据材料及庭审过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 关于父亲董德标的遗产,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亦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发生继承。

董德标夫妇育有一男二女,分别是董国亮、董陵红、董雁。两个女儿外嫁后生活优渥,父亲董德标母亲吕金凤在很早就商量着把唯一的一套住房传给孙子董巍,这也符合中华传统的普世价值观。在母亲吕金凤去世后,董德标即决定分家,同时于2009年8月15日定下遗嘱一份。订立该遗嘱时,有三位同小区居住的邻居孙凤影、  刘素丽、薛娥子见证整个过程,合法有效。三名见证人均出庭作证,讲述了董德标立遗嘱当天的全部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关于董德标的遗嘱,是把房子遗赠给儿子董国亮,还是孙子董巍,对于老人董德标来讲,是一个意思。同时,孙子董巍愿意以声明的形式,形成书面材料,同意将爷爷董德标的该处房产,过户到父亲董国亮名下。

 

二、关于母亲吕金凤的遗产,应当遵从老人的本人意愿,同时已对继承人进行了适当的经济补偿。

母亲吕金凤是2008年6月16日病世,吕金凤在世期间,多次向父亲董德标、子女董国亮董陵红董雁、邻居等人,表达了想把房子留给三代单传的孙子董巍。父亲董德标在母亲吕金凤去世后,按照吕金凤的遗愿,进行了分家,同时定下了遗嘱。

原告举证母亲吕金凤在世期间,进行了照料,这一点是与事实不符的。首先,原告的证人证言,因为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所以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其次,母亲去世比较急,只住了一天院就病逝,原告只是在母亲吕金凤住院期间进行了探视,并没有实际的照料。真正照料病危的母亲吕金凤的,还是董国亮夫妇。大女儿董陵红从香港赶回来,找关系给母亲办理的住院手续,董国亮夫妇在母亲病床前全程陪护。再次,小女儿董雁出嫁之后,很少关心母亲吕金凤以及父亲董德标,更谈不上对吕金凤进行照料。这一点,从后期很少理会病重期间的董德标,就能够看出。

在董德标的遗嘱中载明:“如果我百年之后两个女儿再为房产的继承问题起争端,那么她们每人已经从我手中拿走的五万现金和价值两万的纪念金币,作为她们应当继承她母亲那八分之一房产的补偿”针对这一点,大女儿董陵红予以认可,同时在2008年8月22日写下书证:“收到父亲5万元,为我继承权的价值。”因为小女儿董雁出嫁后基本不参加家庭活动,父亲董德标多次电话联系董雁,董雁均以工作繁忙予以推脱,所以董雁没有在当时形成书面材料。

同时,关于吕金凤的遗产,已用董德标夫妇的共同财产进行了补偿,二女儿董雁再次对此事提起诉讼,是有违老人意愿的,董雁没有权利基础。

 

三、(2023)冀0104民初4046号董雁诉董国亮、董陵红支付抚恤金案件中,三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董雁再次起诉董国亮、董陵红遗产分割,破坏了董国亮对民初4046号案件的信赖利益。

抚恤金和丧葬费是父亲董德标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不是遗产,抚恤金和丧葬费应当优先分配给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董国亮夫妇。在民初4046号案件中,原告董雁亦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当做证据提交,作为董国亮,因为考虑到了董雁不会再追究其它的遗产继承利益(主要是涉案的该套房产),于是答应做出让步,最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董国亮没有想到董雁会再次针对该房屋提起诉讼,进而说明当时的(2023)冀0104民初4046号民事调解书是董国亮陷入了错误认识情况下签订的。

如今,董雁针对该房屋,再次起诉董国亮、董陵红遗产分割,董雁违背诚信,破坏了董国亮的信赖利益。

 

四、在父亲董德标病重期间,均是儿子董国亮以及儿媳妇悉心的照顾,正是弘扬了中国民族的传统美德,小女儿董雁,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只讲索取不讲付出,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小女儿董雁自外嫁生活比较优渥,很少回家陪伴照顾父母,也不参加家庭组织的活动。即便是2009年分家一事,大女儿董陵红远在香港赶回来参加活动,小女儿董雁在本市则以有事推脱(所以没有留下小女儿董雁的书面材料)。在父亲病重卧床的十年时间里,也尽是董国亮夫妇在床前尽孝。这一点,医院的医护人员、小区的邻居,都能够已予证明。同时答辩人在此罗列几件生活中的小事:

第一件、2021年1月1日,老父亲董德标生日,这是董德标最后一个生日,其神志已然不清,董国亮夫妇为老父亲董德标清洗干净,穿戴上当年的军装,带上军功章,手捧鲜花,和寿桃蛋糕,和董国亮一家人过生日。孙子董巍拍照发到了自己的朋友圈,祝福爷爷健康长寿。而反观董雁的朋友圈,是游山玩水。

第二件、医院的护士走进董德标的病房,总是疑惑的表示,“这屋子里没有老人的异味,你们是怎么做到的?”之所以没有异味,均是得益于董国亮的妻子李金霞经常的给老人清洗,悉心的照料。

第三件、为老人买药,并不全是医保能够报销的,也需要自费。董国亮的妻子李金霞听医生建议人血白蛋白,对老人的康复有效,于是2023年5月27日自费购买,花费8505元,而自己的账户余额,仅剩3460元。像类似于这样的花费有很多,比如下胃管、买呼吸机,一名护工照顾不过来就请两名,纸尿裤、纸尿垫、吸痰管大量的消耗,董国亮夫妇在不计成本的照顾老人,无形之中正在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当然,董国亮夫妇无微不至的对老父亲进行照料,也有一个层面的原因是,老父亲通过遗嘱,把自己的遗产全部留给了董国亮夫妇以及孙子董巍,是一种感激,也是一种信赖。家庭成员中,无论是父亲董德标、儿子董国亮,大女儿董陵红,均是对当年董德标的遗嘱以及分家决定进行履行,亦是对逝去的母亲吕金凤、父亲董德标遗愿的尊重。

 

第五、董德标去世时花费共计26672元,董德标的丧葬费为3100元,差额23572元由儿子董国亮垫付。现恳请法院判令原告董雁、被告董陵红,在遗产继承份额内,支付7857元于董国亮。

 

第六、董德标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21日去世他的工资总额是194000元,董国亮夫妇总共花费了255369.57元,差额是61369.57元,三个人平均每人是20456.5元。费用记录,往院自费是28062.57元,外买药人血白蛋白是8505元,另l一4月是1个护工每天260元4个月是31200元。2021五月至2022年1月29日去世因病情严重从lCU出转入病房因24小时不间断吸痰拍背得用俩个护工到去世9个月护工费每天260x2二520。9个月是140400元。纸尿裤每包38元月用12包月花456元x12个月是5472元。纸尿垫是35元1包月用10包月花费350元x12个月是4200元。湿巾8.5元1包月用15包每月是127元x12个月二1530元。另每天的伙食营养品有鸽子肉海参,牛肉鸡肉鱼水果牛奶杏仁露,乳清蛋白粉,因为做透析更须要营养平均每月3000元,12个月是36000元。总数是255369.57元。老人的工资总额194000,差额61369.57元,三人平均每人20456.5元。

 

第七、董陵红的陈述,是客观的,与本案的厉害关系是偏向于原告。

该案中,董陵红的厉害关系,应该是偏向原告方的。父亲董德标把房子留给儿子董国亮(孙子董巍),董陵红和董雁均是利益受损的一方。董陵红的陈述是客观的,公正的,更应该被法院采信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故当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发表不利于其自身的证言时,其证言应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第八、原告对于居委会证明的真伪进行质疑,也无法撼动原告没有任何赡养两人老人的事实。

董国亮夫妇无微不至的照顾卧床10余年的父亲董德标,在当地已经传为佳话,这一点,不光是邻里邻居能够证明,居委会也开具了证明,同时加盖公章。原告可以对于居委会证明的真伪进行质疑,但不能质疑董国亮夫妇10多年来,在老父亲床前尽孝的点点滴滴!董雁有抚养能力,如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董雁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只是一味的索取,也是不符合继承制度的价值导向的。

根据 司法案例研究院  《继承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的裁判理念和重点问题》中提到:充分尊重自然人的真实意思,保护自然人的遗嘱自由。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过程中,一方面要根据继承编关于遗嘱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规定,通过证据规则发现法律真实;另一方面也要在发现法律真实的基础上,最大限度贴近客观真实,以充分尊重自然人的真实意思,有效保护其遗嘱自由。    发挥继承制度养老育幼功能,体现继承制度的伦理价值。在依法保护自然人继承权、尊重自然人遗嘱自由的前提下,要准确适用法律,恰当适用体现继承制度 价值导向 的法律规范,发挥继承制度养老育幼的功能,以实现其伦理价值。如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综上,本案中有有效的遗嘱,同时双方达成过调解,董国亮是主要赡养人,恳请法官发挥继承制度的价值导向作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

 

               董国亮

                                      2024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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