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被告,历经8个多月,原告撤诉
离婚协议的质证 及主要代理观点
一、对离婚协议该证据的证据来源的质证意见
第一、该离婚协议证据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如抚养、房产与财产分配相关信息),不应该公开化组织质证,不应该被原告刘亚雄知悉。同时,对原告调取被告刘保申补发离婚证这一证据,涉及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保留诉讼的权利。第二、法院依职权调取该证据不符合法院的中立审判的原则,以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该解释第96条当中: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即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案件);(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可以看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必须在这五种特定条件下才能行使,否则就是超越职权,该证据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代理人认为,该证据能够引证刘宝申和秋冬梅的离婚时间,但是不能够引证双方的财产分配情况。
二、该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两人的离婚时间是2016年9月13日,是在原被告签订协议之后。原被告签订协议时,被告刘宝申还没有离婚,所以1、该协议不能够被认定是分家协议,只能够认定为是耽误有偿的赠与协议。2、刘宝申在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情况下,进行了无权处分。3、该民事调解书依然不能排除,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案外人秋洪涛。
三、该民事调解书中,并没有准确说明涉案房屋。协议书中仅提到正定北关景城的房屋一套,北关景城中有上千套房屋,该约定并非指的是本案中的涉案房屋。
审判长:
一、答辩人刘宝申并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案涉房屋不享有处分权,其对被答辩人的赠与属于无权处分。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刘保申与秋冬梅系夫妻关系,但是二人已经离婚,秋洪涛与秋冬梅是姐弟关系。2013年1月8日,秋洪涛与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购买北关景城一期3号楼1单元2301室房屋。秋洪涛于2016年12月26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由此可知案涉房屋是秋洪涛购买并非是答辩人购买所有的房产。被答辩人声称其与答辩人在2016年3月2日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分给自己,房屋贷款由答辩人偿还,此协议约定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私自处分他人房产属于无权处分。
二、被答辩人不享有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权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为生效要件,案涉房屋从购买至今房本还未下来,即使房本已下,案涉房屋也并非被答辩人购买,不动产登记的也不应当是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在2016年3月2日之后搬入案涉房屋内居住,属于占有该房屋,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三、答辩人已将对被答辩人的赠与撤销,被答辩人无权主张对赠与财产的所有权。
离婚时间是2016年9月13日,是在原被告签订协议之后。原被告签订协议时,被告刘宝申还没有离婚,所以该协议不能够被认定是分家协议,因为,分家协议也需要刘宝申的配偶签字,也需要刘宝申的其它子女签字。因为协议中的内容,均是父母的财产,所以只能够认定为,该协议是单务有偿的赠与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承认案涉房屋系答辩人在2016年3月2日赠与给自己,且双方并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物权尚未发生转移,该项赠与也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因此答辩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2023年8月22日,答辩人书面通知被答辩人撤销2016年3月2日赠与给被答辩人位于正定县北关景城小区3-1-2301室的房屋,因此被答辩人对此房屋已不享有任何权利基础,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老子打江山,儿子分江山,儿子这种强拿硬要的方式,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协议时,儿子25岁刚大学毕业,对整个家庭的贡献是零!儿子起诉老子,主张老子的财产,更是法律和道德所不能容忍的。
此致
石家庄正定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陆志伟 13333387839
202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保申,男,汉族,1968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3196810280013,现住石家庄正定县南关村,电话:17333688578。
被答辩人:刘亚雄,男,汉族,1990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3199008240077,现住石家庄正定县北关景城小区3-1-2301室,电话:18631102680。
因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案涉房屋不享有处分权,其对被答辩人的赠与属于无权处分。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刘保申与秋冬梅系夫妻关系,但是二人已经离婚,秋洪涛与秋冬梅是姐弟关系。2013年1月8日,秋洪涛与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购买北关景城一期3号楼1单元2301室房屋。秋洪涛于2016年12月26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由此可知案涉房屋是秋洪涛购买并非是答辩人购买所有的房产。被答辩人声称其与答辩人在2016年3月2日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分给自己,房屋贷款由答辩人偿还,此协议约定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私自处分他人房产属于无权处分。
二、被答辩人不享有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权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为生效要件,案涉房屋从购买至今房本还未下来,即使房本已下,案涉房屋也并非被答辩人购买,不动产登记的也不应当是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在2016年3月2日之后搬入案涉房屋内居住,属于占有该房屋,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三、答辩人已将对被答辩人的赠与撤销,被答辩人无权主张对赠与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承认案涉房屋系答辩人在2016年3月2日赠与给自己,且双方并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物权尚未发生转移,该项赠与也不具有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因此答辩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2023年8月22日,答辩人书面通知被答辩人撤销2016年3月2日赠与给被答辩人位于正定县北关景城小区3-1-2301室的房屋,因此被答辩人对此房屋已不享有任何权利基础,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石家庄正定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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