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
陈冠澎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冠澎家属的委托,指派陆志伟律师担任陈冠澎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家属、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等,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嫌疑人陈冠澎参与侵犯著作权犯罪证据不足,且对嫌疑人陈冠澎并无逮捕必要,现发表具体法律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公安机关认定嫌疑人陈冠澎参与侵犯著作权犯罪证据不足
嫌疑人陈冠澎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22年6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辩护人虽多次向裕华分局提出会见嫌疑人的要求,终因疫情防控及资源调配等问题未能会见到嫌疑人陈冠澎。但通过向陈冠澎的家属了解相关情况,辩护人认为陈冠澎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具体理由如下:
1、嫌疑人陈冠澎仅是化州市众众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众众通公司”)的挂名员工,并未实际出资且不参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更未收到过该公司任何形式的分红,对该公司是否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不知情;
2、嫌疑人陈冠澎系本案另一嫌疑人钟广通妻子的弟弟,双方共同投资了广州辉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从事海鲜经营以及天福连锁便利店等项目。此外,据钟广通亲属回忆,陈冠澎还曾于2021年下半年向钟广通借款购买了一辆奔驰E300型轿车。以上事实可以证明,陈冠澎、钟广通兄弟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经济联系,因此不能仅凭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认定陈冠澎参与了众众通公司的犯罪行为;
3、嫌疑人陈冠澎自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编程服务的外包承接工作,虽与其哥哥钟广通共同投资了一些经营活动,但投资关系仅限于资金层面,两人在具体工作上并无交集,对于相关项目的具体经营陈冠澎并未参与。对于仅是担任挂名员工的众众通公司的具体经营行为,陈冠澎更是不知情。
众所周知,根据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只有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才能构成此罪。具体到本案,仅凭陈冠澎持有众众通公司股份或者陈冠澎与钟广通存在资金往来这两点显然不足以认定陈冠澎参与了众众通公司所涉及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
二、恳请检察机关对陈冠澎不予批准逮捕
通过了解案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嫌疑人陈冠澎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恳请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
1、对陈冠澎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辩护人认为,陈冠澎所涉嫌的侵犯著作权罪并非暴力犯罪,且涉案的众众通公司并非直接侵权方,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嫌疑人陈冠澎参与犯罪,故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并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二、经辩护人初步了解,本案证据已经基本固定,相关嫌疑人已经全部到案,嫌疑人陈冠澎对本案犯罪情节并不知情,即使对陈冠澎取保候审也已不存在串供、干扰侦查的风险,完全不影响本案侦查、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嫌疑人陈冠澎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且其系家庭唯一收入来源,家中有年仅4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其家属愿意提供保证人及高额保证金,保证其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
2021年4月以来,“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逐渐成为全国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今年2月,最高检更是决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延长至今年年底,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诉前羁押率,实现社会效果及法制效果的统一。此外,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嫌疑人陈冠澎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辩护人也恳请贵院能够结合本案案情及现有证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冠澎不予批准逮捕。
以上意见,望贵院采纳。谢谢!
辩护律师:陆志伟
2022年8月13日
附:广州辉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陈冠澎与陈美琪户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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